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6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審附民字第16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616號原告 彭影竺
黃焦鳳英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2樓
蘇益慶
李美慧 陳銀華
簡子月 陳賴美雪 住○○市○○區○○路0段000巷0號3樓 顏菲庭 住○○市○區○○街000號3樓之2 張雅婷
住新竹縣○○鎮○○路0段000號 金善鈺 住○○市○○區○○○路000巷0號3樓 陳美卿 住○○市○○區○○○○街00巷00號
楊繼彰 張倩瑜 被告 廖建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訴字第981號(即112年度審簡字第131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
法官翁毓潔法官葉詩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盈茹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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