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申租公有土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24號抗告人 簡鈺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請求申租公有土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