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9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9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95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家維上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執聲字第38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撲克牌貳副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以100年度少連偵字第120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0年12月6日確定,101年12月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押之撲克牌2副(詳100年度少連偵字第120號卷第8頁-100年保管字第5183號扣押物品清單),係當場賭博之器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上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查本件扣案之撲克牌2副,係當場賭博之器具,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鍾堯航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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