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36號聲請人真理大學法定代理人 吳銘達 代理人 張淑惠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6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書記官吳昀蔚┌───────────────────────────────────────────────────┐│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3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真理大學吳銘達│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34,461元│ED0000000│100年8月11日││││限公司淡水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