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6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6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644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債務人 林昶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99,30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林昶謙於民國113年03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3年03月06日起至民國120年03月0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6月14日止累計73,433元正未給付,其中70,000元為本金;2,840元為利息;5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林昶謙於民國112年10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19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2年10月12日起至民國119年10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6月14日止累計186,075元正未給付,其中180,284元為本金;4,498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林昶謙於民國111年11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17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1年11月16日起至民國118年11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73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6月14日止累計153,331元正未給付,其中147,927元為本金;4,611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㈣債務人林昶謙於民國110年10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63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0年10月06日起至民國117年10月0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5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6月14日止累計486,468元正未給付,其中471,637元為本金;13,538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6447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70000元林昶謙自民國113年6月15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180284元自民國113年6月15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78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147927元自民國113年6月15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73計算之利息004新臺幣471637元自民國113年6月15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57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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