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64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6461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務人 李俊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零伍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八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請求之原因及事實:
緣債務人李俊協於民國94年9月27日向聲請人申請借款新臺幣30萬元整,並有利息(依本行基準利率(4.875﹪)加計4.99%計算,目前為9.865﹪)及違約金之約定(貸款約定書第六條)。惟債務人於民國103年3月10日起即未能依約繳納,依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迭經催討,仍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今債務人尚欠之金額計60,546元整及利息、違約金未為償還自應付清償之責。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