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4號
原告 黃青青
被告 黃崇瑜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0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洪舒萍
法官陳威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書記官李振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4號
原告 黃青青
被告 黃崇瑜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0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洪舒萍
法官陳威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書記官李振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