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4號

原告 黃青青

被告 黃崇瑜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0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洪舒萍

法官陳威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書記官李振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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