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附民字第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七一號
原告啟貿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大新食品機械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丙○○人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七六五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維持原審諭知無罪之判決,茲經原告之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康應龍法官趙春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文琴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二日
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