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68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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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16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168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文政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緝字第6號、108年度毒偵字第8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文政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後淨重為零點壹壹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證據部分刪除「照片7張」,並補充「扣案照片3張、扣押物品清單」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於民國92年11月30日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因施用毒品,經本院分別以97年度審訴字第13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4月確定、97年度審訴字第35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再於10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1395號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07年9月28日期滿未經撤銷,本次已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所稱「初犯」或「5年後再犯」,依同條例第23條第2項規定,應依法追訴處罰。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已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四、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及刑之執行後,理應徹底戒除毒癮,不料其竟仍繼續施用毒品,顯見其並無戒除毒害之決心;暨其動機、手段、於警詢中自述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前科素行,及施用毒品者乃自戕一己之身體健康,並具有病患性人格之特質,其行為本身對社會所造成之危害並非直接、鉅大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業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後淨重為0.111公克)乙節,有該醫院於107年10月16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按,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銷燬之;而包裝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至上開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六、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杜妍慧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洪韻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書記官林水木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緝字第6號108年度毒偵字第877號被告林文政男6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號6樓之11居高雄市○○區○○○路○○○號12樓
之2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文政前因施用毒品案件,於民國91年11月1日起執行觀察勒戒,又因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接續執行強制戒治,至92年11月30日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復因強制戒治完畢釋放5年內施用毒品,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刑確定。詎其仍不知悔改,竟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7年8月7日下午5時許,在高雄市某處加油站廁所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點火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警於同日晚上6時18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與文化路口,因林文政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將其攔檢,其主動交付施用剩餘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為警扣押,並經同意採集其尿液經送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方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訊中坦承不諱,復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初步檢驗報告單暨初步檢驗照片4張、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毒品案嫌疑人尿液代碼與姓名對照表1份(尿液代碼:A107346號)、濫用藥物尿液檢體監管記錄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高雄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份(檢體編號:
A107346號)、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照片7張在卷可佐,故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事證明確,其犯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又其持有第二級毒品之行為,應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至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檢察官杜妍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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