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2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2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52192號債權人乙○○○非訟代理人丙○○債務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原名: 許天得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非訟代理人丙○○之委任狀(若無法補正委任狀,請改列為送達代收人)。
二、債務人甲○○(原名:許天得)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
書記官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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