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69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侵占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六九七七號
上訴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被告侵占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九日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更㈠字第一三二號,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三年度偵字第三六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又被告在第二審法院判決後上訴第三審法院中死亡者,依同法第三百九十四條第一項但書、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五款、第三百九十八條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七條規定,第三審之審判亦應有上開條款之適用。本件被告甲○○因侵占案件,經第二審法院撤銷第一審論處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罪刑之判決,改判諭知被告無罪,檢察官不服,於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提起上訴後,被告於八十六年二月十四日死亡,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依首揭說明,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諭知不受理。又本件雖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三款所列之案件,惟於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原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且已繫屬於法院,依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仍應依施行前之法定程序終結之,附此敍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八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羅一宇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劉介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