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3年度橋小字第65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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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橋小字第652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楊耀德

被告 潘誌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伍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五日起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最高以三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書記官陳勁綸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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