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重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重訴字第30號

上訴人即

被告迅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吉旺

上訴人即

被告通宇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梁吉旺

上訴人即

被告梁吉旺

上列上訴人迅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通宇建設有限公司、梁吉旺與被上訴人 林滄海 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民事庭法官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書記官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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