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4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4676號債權人 嚴光輝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黃瓏震 、 杜涵德 、 徐琳智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計息本金超過 伍拾肆萬 元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超過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與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