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82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張敏文 被告 郭靖彥
郭靖盈 洪艷秋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薛進坤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就本案訴訟標的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業已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約定書第13條可稽,復為兩造具狀陳明無誤,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原告亦已具狀向本院聲請移送管轄,揆之首揭規定,應由本院裁定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書記官何婉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