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31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煒棟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零壹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玖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
書記官姜貴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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