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331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33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三一六號
聲請人乙○○即 廖萬
甲○○即廖萬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四年度催字第五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錦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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