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8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87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鍾佑松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執聲字第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佑松因搶奪等伍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受刑人鍾佑松因搶奪等5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案號分別為:民國100年度審訴字第707號、100年度簡字第1469、2153號各1罪、100年度易字第358號2罪),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書記官鍾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