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468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4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468號聲請人祐晨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7紙,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6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9年4月20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62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9年8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晴翔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書記官黃盈菁┌──────────────────────────────────────────────────────┐│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46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1│穎台科技股份有限公│玉山商業銀行壢新分│99年3月15日│66,570元│AA三五六二六七││││司黃建豐│行│││四││├─┼─────────┼─────────┼───────────┼────────┼────────┼──┤│02│友銓電子股份有限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桃│99年4月10日│23,075元│TY00五一九0││││司呂永美│興分行│││四││├─┼─────────┼─────────┼───────────┼────────┼────────┼──┤│03│志昇科技有限公司│陽信商業銀行桃園分│99年3月5日│22,234元│AD二九八一四0││││ 呂理民 │行│││二││├─┼─────────┼─────────┼───────────┼────────┼────────┼──┤│04│欣緻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南崁分│99年3月15日│4,725元│AC五二三八0三││││ 楊俊男 │行│││四││├─┼─────────┼─────────┼───────────┼────────┼────────┼──┤│05│欣緻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南崁分│99年3月15日│17,997元│AC五二三七九六││││楊俊男│行│││三││├─┼─────────┼─────────┼───────────┼────────┼────────┼──┤│06│欣緻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南崁分│99年4月15日│22,785元│AC五四五0七八││││楊俊男│行│││0││├─┼─────────┼─────────┼───────────┼────────┼────────┼──┤│07│欣緻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南崁分│99年4月15日│22,705元│AC五四五0六六││││楊俊男│行│││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