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7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7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七七三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少年偵字第二二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判處有刑徒刑八年十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八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民國八十年月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蘇孫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宗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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