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08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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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上字第10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台上字第1081號上訴人 林宇恩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第二審判決(111年度原上訴字第165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352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林宇恩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不服原判決,於民國112年1月5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何菁莪
法官朱瑞娟法官劉興浪法官黃潔茹法官何信慶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毓嫻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