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苗簡字第10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苗簡字第1008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宗福上列被告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50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劉宗福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妨害教育召集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劉宗福身為後備軍人,本應克盡其義務依教育召集令按時參加召集,卻無故逾期未到,有害國家軍事人員調度之機制,妨害國家役政之管理,所為實有不該,兼衡被告於警詢時自述為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服務業之經濟狀況,及犯罪後坦白承認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莊佳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紀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書記官陳信全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1款至第3款及第5款行為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5089號被告劉宗福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宗福係苗栗縣後備指揮部所列管之後備軍人,亦係苗栗縣後備旅第5營「博愛甲字251107號」教育召集訓練之應召員(編號:0483),其教育召集令業已於民國108年5月20日
8時許,經由郵務士送達其位於苗栗縣○○市○○里○鄰○○街○○巷○○號之住處,並經由其父親 劉增興 代為收受且撥打電話告知此情,而劉宗福再於同年6月中旬某不詳時日返回同市○○里○○路○○巷○○號3樓之居所,因之獲悉應前往報到之時間及地點等訊息。據此,劉宗福即應於108年7月1日8時許,前往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成功嶺營區」參加為期5日之教育召集訓練。詎劉宗福竟意圖避免教育召集,屆期未前往報到接受教育召集,而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
二、案經苗栗縣後備指揮部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如下:㈠被告劉宗福於本署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被告之父親劉增興於警詢及本署檢察事務官詢問中之證述。
㈢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及苗栗縣後備旅第5營教育召集未報到人員名冊各1份(均為影本)。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檢察官莊佳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書記官范芳瑜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