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2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司繼字第2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2387號聲請人 張玉慧
吳雅婷 吳雅涵 吳思賢 吳雅瑜 上列聲請人為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 吳錦隆 之遺產清冊期限准自民國113年10月13日起展延三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民法第1156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吳錦隆之配偶、子女,為其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3年7月13日死亡,因被繼承人死亡時並無完整交代其債權債務情形,聲請人因對被繼承人遺產、負債多寡及債權人尚無全數釐清,致難以在三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遺產清冊,故依民法第1156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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