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37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3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371號聲請人 簡惠月 即勝原汽車電機行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蘇錦秀附表:
票據種類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發票日(民國)支票好好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卓金塗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平分公司未記載29,348元YP-0559349113年6月30日支票好好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卓金塗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平分公司未記載37,275元YP-0559350113年7月31日合計66,623元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書記官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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