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緝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易緝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緝字第2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奕誠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少連偵字第1號、113年度調少連偵緝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毓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佩儀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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