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18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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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18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81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心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7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心怡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心怡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陳心怡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陳心怡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審酌受刑人犯案類型雷同,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衡諸受刑人犯上開各罪之法律目的、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一切情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賴妙雲法官姚勳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受刑人陳心怡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詐欺│詐欺│詐欺│詐欺未遂│├────────┼───────────┼───────────┼───────────┼───────────┤│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2年6月│有期徒刑11月(共70罪)│││(共17罪)│(共4罪)│(共2罪)││├────────┼───────────┼───────────┼───────────┼───────────┤│犯罪日期│106年10月23日至107年1│106年10月29日至107年1│106年10月19日及106年12│106年10月20日至107年1│││月17日止│月7日止│月21日│月18日止│││││││├────────┼───────────┼───────────┼───────────┼───────────┤│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署107年度偵字│苗栗地檢署107年度偵字│苗栗地檢署107年度偵字│苗栗地檢署107年度偵字││年度及案號│第749、750、927、2795│第749、750、927、2795│第749、750、927、2795│第749、750、927、2795│││號及107年度軍少連偵字│號及107年度軍少連偵字│號及107年度軍少連偵字│號及107年度軍少連偵字│││第2號│第2號│第2號│第2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原上訴字第62號│107年度原上訴字第62號│107年度原上訴字第62號│107年度原上訴字第6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2月21日│108年2月21日│108年2月21日│108年2月21日││││││││├───┼────┼───────────┼───────────┼───────────┼───────────┤│確定│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案號│107年度原上訴字第62號│107年度原上訴字第62號│107年度原上訴字第62號│107年度原上訴字第62號││││││││││││││││判決├────┼───────────┼───────────┼───────────┼───────────┤││判決確定│108年3月11日│108年3月11日│108年3月11日│108年3月11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高分檢│││108年度執字第117號(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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