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13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1341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林永發 債務人 鄭振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參萬陸仟參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玖仟捌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上限,㈡新台幣柒萬玖仟陸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