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16號原告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上列原告與被告堡捷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堡捷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玖拾陸萬壹仟捌佰伍拾叁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肆佰零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零叁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書記官陳羿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