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3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5年度附民字第321號原告 許家銘 被告 廖錦榮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5年度易字第79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主張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主張,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調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廖錦榮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05年度易字第791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附帶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羽玄
法官李佳靜法官邱士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