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訴字第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審訴字第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審訴字第39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盛凱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少連偵字第25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因詐欺等案件,前於民國113年8月14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3年9月6日宣判,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謝欣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傳穎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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