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繼字第12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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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繼字第1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繼字第1268號聲請人丙○○
乙○○上二人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丁○○(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北縣○○鎮○○路○號)之子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87年2月22日死亡,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甲○○到庭聲明,聲請人經被繼承人丁○○認領,但並不清楚被繼承人之財產狀況,亦未分配到遺產,有98年9月28日非訟事件筆錄在卷可稽。經核被繼承人死亡時,聲請人丙○○年僅3歲、聲請人乙○○僅1歲,即繼承開始時為無行為能力人,未能於民法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則由其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依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1之規定,得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
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前二項全文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丁○○之遺產負擔。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游淑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書記官廖宮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