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字第451號聲請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臺北縣分局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選派多米多資訊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派甲○○(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縣新莊市○○路○○○號五樓)為多米多資訊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多米多資訊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而有限公司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又無限公司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113條、第8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多米多資訊有限公司(下稱多米多公司)於民國97年9月15日遭經濟部廢止登記,應行清算。該公司僅有一人股東(兼董事) 李志青 為法定清算人,惟李志青於95年2月26日已死亡,依戶籍資料查詢清單顯示,其第2順位繼承人即父親 李朝金 、母親 嚴阿錐 均已死亡,第4順位繼承人祖父母無資料可稽,第1順位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甲○○、 李桂蓮 、 李惠錦 、 李孟軒 、 李詩琪 及第3順位繼承人兄弟姊妹 李碧如 均依法聲請拋棄繼承准予備查,為便利聲請人徵收稅捐送達稅額繳款書及核定通知書之需要,爰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1條之規定,聲請自李志青之成年子女中,選派一人為多米多公司之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多米多公司業於97年9月15日經經濟部經授中字第09735113480號函廢止其公司登記,有上開函文影本附卷可稽。而李志青為該公司之唯一股東兼董事,其法定繼承人復皆已拋棄繼承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5年度繼字第88
6號拋棄繼承卷、95年度繼字第915號拋棄繼承卷、95年度繼字第1206號拋棄繼承卷在案,復有聲請人提出本院98年6月15日板院輔家科 春殷 字第040249號函影本、全戶戶籍資料查詢清單5紙等件附卷可稽,堪可認定。是為處理多米多公司之未了結事務,以儘速消滅其法人格,聲請人聲請為該公司選派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經本院依上開資料審酌結果,因李志青之配偶 孫正 謚為柬埔寨人,不適宜擔任多米多公司之清算人,而李志青之長女甲○○係00年0月00日出生,現正值壯年,應有正常智識能力處理多米多公司之事務,且在多米多公司別無其他人適合擔任其清算人之情形下,選派甲○○為多米多公司之清算人應為妥適。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書記官李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