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83號原告華銓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東昇 訴訟代理人 陳瑩紋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東恩事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2萬7,4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9,3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育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
書記官黃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