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9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9452號債權人日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衛民 債務人 李本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本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李本榮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整。
三、請釋明對債務人李本榮請求之依據(依所附借據及增補契約所載,借款人為紐煇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連帶保證人為 陳仲儀 、 陳冠英 、 陳林澄惠 ,無債務人李本榮之簽章,而所附李本榮簽章之約定書,並未載明是為何債務而約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