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25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闞菁蕓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2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闞菁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闞菁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2年3月確定,於民國104年9月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3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闞菁蕓前因施用毒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共
4罪,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5266號裁應應執行有期徒刑
2年3月確定。受刑人於104年9月8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期終結日期為106年12月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3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
106年10月30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3月31日法授矯字第10601572781號函暨所附該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本件上開諸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曹惠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玟希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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