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933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徐麗蓉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債務人徐麗蓉之送達地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