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04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0414號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債務人證澤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朕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捌仟叁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零捌佰肆拾貳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證澤工程有限公司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0000等,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20,842元,專案補償款57,485元,共計新臺幣78,327元未作繳納。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