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0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0402號債權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立銘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權法定移轉通知債務人林立銘之通知書,且該通知書已合法送達債務人林立銘之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林立銘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