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95號原告順風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宜蘭縣政府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65,257元,應繳納裁判費11,593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書記官許麗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