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八年度易字第九一八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胡宗淦
法官彭慶文法官游士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