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121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尚有待調查之處,定於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五十分於本院第十三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謝昀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雅文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121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尚有待調查之處,定於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五十分於本院第十三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謝昀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雅文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