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1433號債權人高雄市興達港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郭木村 代理人 施錦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碧芸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違約金之計算式是否有誤?(依貴會提出之借據所載,逾期六個月以內,本金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本金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兩成計息,逾期利息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兩成計收違約金,則貴會請求之違約金是否逾期六個月以內應為(利息即108,330元×2.944﹪)×2.944﹪,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應為(利息即108,330元×3.212﹪)×3.212﹪。)
二、債務人李碧芸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