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聲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聲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8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謝登淵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登淵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謝登淵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月1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9465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3年度上訴字第25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真明
法官楊欣怡法官邱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陳緯宇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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