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家繼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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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家繼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繼訴字第2號原告 孫美金
衛逸湘 共同訴訟代理人 衛孟甲 被告 衛逸青 訴訟代理人 詹介綸 上列原告與被告衛逸青間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7,902元【計算式:(6,800元×67.03㎡+180,000)÷2=317,902】,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寶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
書記官黃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