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中簡字第23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中簡字第235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5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八年度偵緝字第一四四一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最末列「……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之後應補充記載為「予甲○○,而未能接受召集處理」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附件)。
二、另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按,其經此教訓,當知警惕而信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各情,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三款、第六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王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