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370號上訴人 陳淑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師彭 間因105年度重訴字第370號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貳拾參萬伍仟柒佰捌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柒佰壹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書記官郭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