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194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林俊宏 被告麒獲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鄒秀洙 被告川淞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張權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3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 鄒秀珠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鄒秀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惠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
書記官王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