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家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聲字第2號聲請人 洪秋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洪郁筑 、 洪凡晴 、 洪郁潔 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分別為相對人洪郁筑、洪凡晴、洪郁潔選任特別代理人,以避免利益衝突,並請補正上開三位特別代理人之同意書、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珈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淑惠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