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309號原告 王永昌 被告 陳小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貳萬肆仟柒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胤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書記官林怡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