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交附民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告訴代理人 官朝永 律師被告甲○○上被告因本院97年度交易字第22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興邦
法官劉素如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靜紅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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